第三条 推荐工作应贯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原则,被推荐的“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应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推荐范围
第四条 施工企业和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包括新建的或技术改造的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民用、军工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推荐。
第五条 推荐申报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条件
⒈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坚持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并按国际惯例,贯彻国家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为用户,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工程或服务;
⒉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
⒊严格执行本地区、本行业服务标准,重视用户回访,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服务体系健全,规范;
⒋经过第三方(用户)的评价调查,用户满意度达八十分以上(发放调查表应包括本企业本年度竣工、在建的全部工程项目并附于申报表申报表后面);
⒌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条件
⒈工程设计合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标准;
⒉获省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⒊重视用户回访,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服务体系健全、规范;
⒋经过第三方(用户)的评价调查,用户满意度达八十分以上。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行业协会,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推荐工作,保证用户评价的科学、客观、公正。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择优推荐用户满意施工企业一家,用户满意工程一~三项。未建立行业协会的部门和地区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首先向部门、地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申报表”或“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表”。经行业协会初审会,将决定推荐的申报表印制一式5份,用户满意评价表1份,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