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安饮食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0]36号 2000年7月6日)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饮食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违规回购法人股
1996年10月,西安饮食公司在申报发行材料之前,经第一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将定向募集的部分社会法人股,由公司回购并转让给其他法人股东。1996年10月10日,陕西省证券公司为西安饮食公司垫付回购资金5100万元,西安饮食公司实际用款4900万元,回购2346.545股。1997年6月,西安饮食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5100万元垫付款归还给陕西省证券公司。但该公司回购的股份一直到2000年2月才实施转让。
西安饮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决定,构成
《条例》第
七十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不实
经查,1998年西安饮食公司将回购款4900万元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1999年陕西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公司出具的1998年审计报告中,披露了在其他应收款中包含4900万元。而公司却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在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将这部分其他应收款4900万元分别与短期借款1600万元、一年内到期长期负债2211万元、其他应付款1089万元抵销。
此外,西安饮食公司曾在1998年年报中披露短期投资1500万元。经查,该款实为在1994年5月向西安国际俱乐部提供的一年期借款,月利率10.98‰。目前,该款尚未全部收回。对此,西安饮食公司披露不实。
西安饮食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
《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