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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海南省司法厅就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海南省司法厅就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2000年7月11日 司复[2000]5号)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贯彻实施两个〈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球司报[2000]0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你省未设地区级行政建制,由省直接管辖县、市的特殊情况,同意你厅提出的在贯彻实施《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时,地区司法局的职能由省司法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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