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
(公通字[2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案件受理、立案、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切实做好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如实立案工作,保障立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
刑事诉讼法》、《
统计法》和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地公安机关的刑警队、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等部门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给予认真的接待,无条件接受,如实登记。
二、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报案人及其家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该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受案单位与办案单位不一致时,受案单位应把办案单位的地址、电话告知报案人,以便报案人查询。接受查询的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以及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地予以答复。
三、对不够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的,有控告人的案件,主办案件的单位,应当依法通知控告人,并告知其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有其他报案人的案件,应告知报案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级办案部门还可将立案情况采用公告栏形式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信息输入微机,实行电脑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号码,及时接受报案人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