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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
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211号 2000年5月22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些海关提出,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中有关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应予明确,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进料加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与来料加工同属加工贸易管理范畴。进口时,亦应按照[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文件第四条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规定,由海关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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