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违法、排污收费的精神,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与管理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当地人大常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对其中不符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内容,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的规定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保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三、解决城市大气污染和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的法律规定:如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重点城市应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允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控制大气污染;要求大、国城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建筑施工的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等。为解决近年来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日益突出的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对机动车船的制造、销售与进口提出明确要求,对在用机动车船的管理、燃料油的生产和使用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监控本地大气污染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提出防治污染的建议,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以贯彻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大气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严格、具体,可操作性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或起草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设定或进行行政处罚,要杜绝不认真执行法律、不作为现象发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