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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
学习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环发[2000]121号 2000年6月8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在认真总结我国防治大气污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修改及时,重点突出。近年来国家在实施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些重要制度与采取的重大措施都得到了体现,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及许可证制度,将超标收费制度改为排污收费制度,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实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公报制度。加强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充实,更具针对性,力度更大。
  为保证大气污染防治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防治大气污染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对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条款较多,许多原有条文也作了改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组织环境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并正确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要对环境管理人员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题培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部门领导的安排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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