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铁路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铁科教[2000]72号)
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处理信息是铁路安全生产、正点行车的基本保证。在全路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素质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作为重要的“窗口”行业,做好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既是铁路行业的自身需要,也是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铁路系统历来重视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面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以及生产管理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铁路系统语言文字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普通话作为全路工作用语铁路系统员工应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的场合外,铁路系统的所有职工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旅客、货主服务的职工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站、车广播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甲等。
二、把规范汉字作为全路公务用字铁路系统的公文、名牌、站名牌和各种标牌、时刻表、价格表、票据、表报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用字应符合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规定。铁路车站名称及其他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地方应在规范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铁路站、车标志用字需加注当地通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不加注汉语拼音。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不得自造简体字,不得使用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的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从2001年起,直接面向旅客货主的职工应当会说普通话;从2003年起,站、车广播员应持不低于二级甲等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