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6月8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的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注册受理范围中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
  二、各注册机构审查造价工程师申报材料时,应要求申请人出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验证后将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上报协会。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
  四、根据中价协注[2000]015号文件要求,部分地区和部门已来函明确了本地区、本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机构,为便于注册工作顺利开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二),尚未明确的地区或部门请在7月5日前函告我们。

                            2000年6月23日

  附件一:

“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1、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凡领取到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请填写资格证书的编号,尚未领取资格证书者,可暂不填写;
  2、申请人工作简历:主要填写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主要工程造价成果(业绩)简述:应增加所完成工程项目的规模;
  4、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意见:应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附件二:

首批造价工程师省级、部门注册机构


  北京市: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上海市:上海市工程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河北省: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山东省: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浙江省:浙江省建设厅建筑业处
  江苏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
  安徽省: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江西省: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河南省:河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