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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六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七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农村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 向农民筹资必须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筹资筹劳。
  第十一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1997年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负担水平内,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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