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经发[2000]5号)
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现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规定》,结合本地改革试点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请试点地区将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附件:《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
2000年7月6日
附件: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需要向农民筹劳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其劳务的管理使用应当按照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当减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