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招标工作组实行回避制度,有亲属在投标单位的、在以往招标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和工作失职的人员不能参加招标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就认为应当回避的招标工作成员向采购中心提出回避申请,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财务管理司责令其退出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在本系统进行投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其中标无效,由财务管理司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参加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财务管理司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加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总局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