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标底的,招标人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人交纳相当于投标总报价1%至2%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招标人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会同生效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合同需由双方法人或法人正式委托的代表签署。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