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财务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领导由预算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招标工作组的工作报告、投标单位得分顺序,提出中标单位意见,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邀请招标的供应商资格,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负责筹建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由采购中心、使用部门(业务部门)代表、技术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监察、人事等部门派员参加。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送评标委员会审核。
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工作组的具体工作。
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编制标书,推荐邀请招标的入围厂商,报评标委员会审核;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综合因素,确定投标单位得分顺序;写出招标工作组工作报告报评标委员会审核。
招标工作组与中标商谈判会同、监督合同项目执行,办理申请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按照总局机关政府采购范围选择各类专家组成总局机关政府采购专家库。根据各类招标项目的内容,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招标工作提供咨询。
第二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三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经总局领导批准的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