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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总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在采购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使用部门负责采购,合同和有关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按采购目录需由采购中心为下级机关集中采购的项目,所需资金由下级机关支付或由上级财务部门从正常经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工作量和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七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八条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采购,国家税务总局为招标人,权力通过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施行。
  具体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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