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财务管理司负责编制调整总局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
(一)拟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二)拟定并调整集中采购目录,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三)负责总局机关和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检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合同承付有关款项;
(六)负责审查进入总局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七)负责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总局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八)负责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财务管理司所属大宗物品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一)按照总局机关购置计划和使用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
(二)负责办理采购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手续;
(三)调查研究国际、国内市场状况,掌握价格信息,了解有关技术发展趋势,掌握供应商的资信、能力、经营情况,为制定采购计划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中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业务部门)对项目提出业务需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验收;
(二)技术部门对项目提出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监理、参与项目验收;
(三)监察部门对项目的采购全过程执行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四)人事部门按照回避制度对参加项目采购的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条 使用部门(业务部门)应在每年报送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