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地方政府采购部门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七、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为最大限度取得采购项目性能价格比,总局统一安排资金采购的项目和使用正常经费且通用性较强、达到一定批量或金额以上的项目,由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组织实施。
八、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目录。
九、按采购目录需由上级机关为下级机关集中采购的项目,下级机关应于每年报送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年度需求计划。所需资金由使用单位支付或由上级机关从经费中扣除。
附件:1.国税局系统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
附件1:
国税局系统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类设备
3.税务制服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国家税务总局为国税局系统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预算安排的项目,或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立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