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0]104号 2000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促进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廉政建设,现就国税局系统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预算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具有采购权的政府采购单位。省以下国税局的采购权由省国税局按照以集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税局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预算安排的项目,或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立项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国税局系统各级政府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四、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财务管理司大宗物品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由负责预算管理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为保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总局机关采购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