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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财政法规有关处罚问题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
违反财政法规有关处罚问题请示的复函
(2000年6月15日 财监[2000]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截流上级预算收入有关处罚问题的请示》(闽财监[2000]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目前仍是财政部门处罚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重要法规依据《处罚规定》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财政部、审计署制定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处罚规定》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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