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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部门领子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省所有专用税票(包括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属于本地区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具专用税票的信息)下发给各级退税部门,总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须将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凡核对不符的,应分析原因,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草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干2000年8月底前完成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核对的各项准备及试运行工作,并于2000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用税票信息的核对情况列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上报总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未达到90%的地区,主管局长须到国家税务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通报全国,并扣减该地区的退税计划。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


┌──┬───────────┬───────┬─────┬─────┐ 
│地区│开具专用税票的地区名称│ 企业申报专用 │ 核对通过 │ 通过率 │
│代码│           │  税票条数  │  条数  │ (%) │
├──┼───────────┼───────┼─────┼─────┤
│  │    本省(市)   │       │     │     │
├──┼────┬──────┼───────┼─────┼─────┤
│  │    │      │       │     │     │
│  │开具给本├──────┼───────┼─────┼─────┤
│  │地区企业│      │       │     │     │
│  │专用税票├──────┼───────┼─────┼─────┤
│  │的外省市│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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