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
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国税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对法以来,除少数地方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外,多数地区录入、上传、核时的信息只有30%左右,执行的效果很不理想。为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这项工作,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进出口、征收、计财(会)、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现将各部门的分工原则规定如下:计财(会)部门按现行规定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项工作;专用税票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缴税后的核销以及生成的电子信息转交信息部门等项工作;信息部门负责编制相关软件、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传输、提供技术支持等项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由于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等方面情况不一,因此各省级税务机关对这项工作的分工,可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三、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生成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会同计财(会)部门对缴税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核销后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的形式送交信息部门。信息部门编制的相关软件须纳入征管软件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四、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额按照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征税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专用税票审批开具办法,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