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对进口单位资格不再做要求)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三)
(2000年8月17日 文市发(2000)40号)
根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征询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意见,现将第三批可从事文艺、文化、社会类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的单位通告如下:
广州音像出版社、福建文艺音像出版社、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深圳公司、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中新音像出版社、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半岛音像出版社、峨眉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重庆音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