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合同项下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已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文件。
在第26栏须注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声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和所加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见附件一)
五、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根据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分别相应注明:
本《批准证》项下合同产品涉及地图内容,已经国家测绘局批准(见附件二);
本《批准证》项下合同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已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见附件三);对同时涉及上述两种情况的,须根据上述两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注明有关内容(见附件四)。
六、各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对企业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第25栏和26栏内未作上述选项说明和声明的,或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业务一律不予审批。
七、企业开展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及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须凭相应的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及经审批通过的样品和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
海关根据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及经审批通过的样品和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实行进出口监管。
八、《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修改格式,请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下载。
九、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