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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金融纪工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若干纪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金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发表、散布、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六条 金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保密纪律、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二)私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来源;
  (三)丢失机密文电,或将机密文电带回家或带到公共场所(如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四)擅自向外透露金融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
  (五)擅自透露未公开的对违规违纪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组织处理措施。
  第七条 金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服从组织上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四)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便利,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提拔使用、经商办企业、融资担保等方面的利益;
  (五)出差期间要求接待单位超标准安排食宿、接受接待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
  (六)接受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个人)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以及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等;
  (七)个人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占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向被调查人或其亲友,或者涉嫌违法违纪的被调查单位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私人使用;
  (八)从事第二职业、中介活动或参与经商活动;
  (九)利用调查、审理案件之机,通过涉嫌违法违纪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十)利用调查、审理案件之机,收受他人钱物;
  (十一)有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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