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金融纪工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关于印发
《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若干纪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金纪发[2000]19号 2000年7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国有保险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纪委、监察室(局),各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为了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加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若干纪律的规定(试行)》。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若干纪律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道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金融纪检监察队伍,为金融系统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参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若干纪律的规定(试行)》(中纪办发[2000]2号),结合金融系统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中央金融纪工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及其派驻机构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金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条规,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不徇私情;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服从领导,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清正廉洁。
第四条 金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除严格遵守《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则以及金融系统职工行为规范外,同时要严格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