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通知
(2OOO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从。但是,农药是有毒物品,如不合理使用,会产生残留问题,污染环境和农产品,危害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满足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必须加强农药残留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农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领导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国是农药使用大国,年使用量80-100万吨,居世界首位。由于农药品种结构不合理,加上有些使用者违反规定不合理使用农药,以及农药残留监管力度不够,致使我国农药残留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由于在蔬菜、瓜果上使用高毒农药,采摘后短时间内食用,引起急性中毒事故。二是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过最高允许限量(MRL值),长期食用引起慢性中毒或对人身健康产生潜在的危险。
  随着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药残留将作为技术壁垒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因此,做好农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牌效应,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大事。各地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结合种植业结构调整,把农药残留控制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登记制度,调整和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药登记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严格登记要求,控制市场准入,尽快解决目前高毒农药品种比例过高的问题,引导和促进农药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新增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包括混剂)的登记,撤销甲基对硫磷和对硫磷(包括混剂)在果树上使用的登记。
  对于已经批准登记的含有以上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时间表,逐步限制使用直至撤销登记并停止使用。
  (二)对已登记的其他高毒农药产品,包括含高毒有效成分的混合制剂,要结合临时登记4年有效期期满产品的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要采取限制其登记使用范围和取消部分产品登记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毒农药在登记产品中的比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