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应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 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九条 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九章 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五条 董事报酬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以及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不在公司内部从业的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派或聘请该董事的股东或出资者支付。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奖励资金,在公司内按规定列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各公司董事会要依据本制度,研究制定本公司董事会具体制度,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附:
铁路公司制企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道部及部属企业出资的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或出资者以及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为3—5人,并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