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或出资者利益;
  (二)服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出资者反映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董事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重要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资者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秘书(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一般应具有法律顾问资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第二十条 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其董事会应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人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