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江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更名和续期的批复

  六、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33,640,00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实施扩募,基金规模在上市后由原233,640,000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部分每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按规定的比例认购,余下部分向持有人比例配售,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
  八、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协调人。
  九、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共计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单位,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9年11月30日)。
  十一、同意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在扩募后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十二、同意广州珠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江基金的未确认份额常年继续确认。如果广州珠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关停并转,则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珠江基金未确认份额的确认义务。
  十三、基金上市、扩募、更名及续期工作,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以及《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