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0]年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100元,汽油每吨由2635元调整为2935元,柴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4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5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520元调整为169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2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暂不调整。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10元调整为258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一。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10元调整为3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210元调整为35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824元提高为2924元。
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
四、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关系制定。由于历史原因,新疆自治区的液化气价格一直偏低,为避免液化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位对居民造成过大影响,新疆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价应逐步提高,具体由石油集团公司与新疆自治区政府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