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失效]

  第八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将其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发给《登记手册》。
  (二)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在参加认可性项目活动后,及时将获得主办单位出具的学分凭据和本人的《登记手册》交给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由指定的人员核准后将有关内容登记在《登记手册》上,并同时填写在其《登记卡》上。非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将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和本人的《登记手册》,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由指定的人员核实、换算学分后,将有关内容和学分数登记在《登记手册》上,并同时填写在其《登记卡》上。
  (三)以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一个验证周期,此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周期届满时,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登记手册》和《登记卡》予以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并签章。验证后,《登记手册》仍由本人保存,《登记卡》则存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第九条 在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内,已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每人每年平均至少应获得25学分;已受聘初级(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平均至少应获得20学分。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获得的学分应不少于1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8学分。一个周期内脱产学习的学分数可以集中完成,也可以分散完成。
  第十条 实行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是否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数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必备内容,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累计的年学分量者,视为任职期内培训和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没收其《登记手册》和《登记卡》,并自没收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