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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
(国中医药教[2000]13号 2000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各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受聘初级(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登记。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一)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
  (二)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和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项目的名称、刊物和出版社的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的时间、考核结果(如字符数等)及所得学分数。
  (三)科研成果项目的名称、获奖档次、共同成果中的排名顺序、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等。
  第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是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是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登记手册》和《登记卡》由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印制,并统一编号。《登记手册》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登记卡》由被登记者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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