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进度及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落实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制情况。
第十条 对项目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标志性目标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按工期投产达标、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
三、监督机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各地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督查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委派项目督查员;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经贸委按照监督管理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监督体系;受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季调度制度。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项目的进展情况,企业按季度向当地省级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企业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查和整改报告。督查报告报国家经贸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鼓励社会监督,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按《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