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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投资[1999]1038号文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项目投产达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二、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资金到位、使用实行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补助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本金及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
  第八条 对工程质量及设备选用情况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质量情况;在性能价格比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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