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776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海南、云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面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家,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在当地预缴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成员企业,按15%的税率在当地预缴,按33%的税率集中清算;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
汉黔桂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由滇黔桂油田分公司集中在云南省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所得税。
2000年度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我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各成员企业就地办理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化工圾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