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和农村
征收建筑施工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174号 2000年9月1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镇乡征收建筑施工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法发[2000]2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三条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