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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和农村征收建筑施工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镇和农村
征收建筑施工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174号 2000年9月1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镇乡征收建筑施工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法发[2000]2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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