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000年9月13日 证监罚字[2000]44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证券交易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对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齐齐哈尔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光大证券齐齐哈齐营业部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透支,最高时达545万元,均未收取利息。
二、处罚决定
光大证券齐齐哈尔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光大证券齐齐哈尔营业部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光大证券齐齐哈尔营业部原总经理马振武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