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0]122号 2000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00]61号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9月底和翌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且,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因此,为做好此项统计工作,提高外汇行政管理水平,现就外汇管理系统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大连、深圳、宁波、厦门、青岛分局及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上述各分局应于每年8月底和2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内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别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的报表(见附件)格式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上述各分局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辖区内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