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部和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合并组建证券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第262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你们《关于呈报的请示》(沪财政券[1999]第213号、沪投证[99]第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和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合并组建证券公司的方案。
二、原则同意新公司的名称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名称须在核准新公司开业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同意以下股东的入股资格和入股金额:
1、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0亿元
2、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5亿元
四、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因场外国债回购形成的不良债权及上海各区、县财政局通过该公司证券营业部形成的各类资产及相应负债必须全部剥离。
五、接此批复后,请你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合并方案的落实工作。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