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感染管理,现将修改后的《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4年我部下发的《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1994]第36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节 医院
第三章 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第四章 医院感染的监测
第一节 医院感染病例监测
第二节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三节 环境卫生学监测
第五章 医院感染的控制
第一节 医院感染散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二节 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三节 消毒灭菌与隔离
第四节 消毒药械的管理
第五节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
第六节 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
第六章 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一节 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节 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三节 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四节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节 ICU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节 血液净化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七节 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八节 消毒供应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九节 口腔科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十节 输血科(血库)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十一节 内窥镜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十二节 导管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十三节 检验科及实验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十四节 营养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十五节 洗衣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七章 医院污物的管理
附录
附录一 术语
附录二 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
附录三 各类人员培训内容
附录四 锐器伤的预防
有关文件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略)
《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落实专人兼管医院感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卫生部拟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三、协助卫生部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四、进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研究。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它相关任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内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实施细则。
三、对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协助对本地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
六、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它相关任务。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第七条、第八条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咨询组织,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节 医院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处(科)、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剂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专家等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对医院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