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筹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第80号 2000年11月2日)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筹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意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负主要责任的发起人。
二、原则同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各占20%;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筹建期限为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我会核准。
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分管证券自营、经纪、承销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五、发起人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