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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筹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0]第80号 2000年11月2日)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筹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意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负主要责任的发起人。
  二、原则同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各占20%;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筹建期限为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我会核准。
  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分管证券自营、经纪、承销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五、发起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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