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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安司安监函字[2000]第11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适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文,下发了《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结案,但也有些单位和部门对此项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和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此,决定于11月对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进行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分级管理的办法,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二、凡需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事故,必须在事故结案的15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结案批复等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处;凡需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15日内,上报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处。
  三、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除规定的内容外,还需将现场记录、人证物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资料、事故有关责任者书面检查及有关事故通报和文件等附后一并上报。
  四、按照《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的规定,各单位要对今年以来所属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结案工作开展一次结案检查,并将结案检查结果于11月上旬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处(传真电话:010-64215171),安全监察司于11月下旬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对事故查处不力、隐瞒事故不报和不按要求上报、备案、批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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