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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进函[2000]45号)


  今年以来,各级退税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截止10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763亿元,同比增长83.5%,完成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95.3%,出口退税款的及时到位极大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为保持良好的出口增长势头,我司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一定要继续做好各项出口退税工作,为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地增长作出积极贡献。为此,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突出扶持重点,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目前全国出口退税计划已完成95.3%,剩余退税指标有限,各级退税机关要管好用好所剩退税计划,要切实支持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支持出口产品科技含量高、出口后劲足的国有大中型出口企业。
  二、积极努力工作,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各项审核工作。截止10月底,已有部分地区全部完成总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其他地区出即将完成退税计划。不论有无退税计划,各地区要以积极的态度继续做好接单、审单工作,为审批退税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要严格出口退税的审核,建立审批责任制,确保出口退税准确、无误,严防骗税问题的发生。
  三、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做好二期网络版的测试、推广运行工作。各地退税机关要抓紧时间,年底前完成二期网络版的调试运行工作,以及基础培训工作,确保2001年1月1日正式运行。
  四、采取可行措施,切实提高专用税票信息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要求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各地区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总局117号文件有关精神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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