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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717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20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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