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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

  (一)注重协同作战,加强对重点案件的追踪查处。
  在集中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活动中,各地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力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在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进行跟踪调查时,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要做到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形成合力,提高办案效率。要冲破制假售假分子的保护网,务求查清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来源和流通渠道,彻底端掉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黑窝点,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在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互协同配合,避免出现各自为战和地方保护现象,凡是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立案办理,涉及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主要负责部门要及时反馈信息。重大案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办案形成整体合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门要对下级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把查处与换证工作相结合。
  各地对查获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决不手软。该吊证的吊证,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停产停业整顿,该曝光的曝光,决不姑息。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手段,把查处工作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换发证工作相结合,对有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或目前仍参与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不予换发生产企业许可证;对于经营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情节、后果严重或开办药品集贸市场者不予换发经营企业许可证;对进口药品口岸药检两批以上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对招商经营药品、参与招商经营活动或参与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的企业要暂缓换证。生产和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公布企业负责人名单。对制售假劣药品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做好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新闻宣传和典型重大案件的舆论曝光。
  各地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新闻宣传,在媒体中及时公布案件查处情况。对取缔的制假窝点,重点清理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集散地,案值巨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以及地方保护的典型,要加大曝光力度,增强教育和惩戒的效果。要进一步通过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重视药品质量的意识,在全国造成假劣药品无立锥之地的社会环境。要注意收集、整理打击假劣药品行为中的实物、文件、影视资料等,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建立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联合行动信息动态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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