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张强等33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第244号)
济南、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宁波、福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你们报送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初审材料收悉。根据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49号)和《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68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