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对日、
美、德丙烯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