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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粮库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审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粮库建设
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0]36号 2000年9月18日)


  为确保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粮库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6号)、《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000)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等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实施这项工作的各项准备,在审核粮库建设资金申请过程中,要树立服务意识,保证资金运转的快捷高效,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员办受理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报送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附“项目资金申请书”)后,结合工作中掌握的项目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
  三、对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专员办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专员办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使用的资金不符合预算或者不符合概算规定的内容的,专员办签署“不同意”,并简要注明原因;
  (二)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需停拨资金的违规问题,建设单位未及时整改纠正的,专员办签署“不同意”,并简要注明原因;
  (三)对项目资金申请书未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签章不齐全的,专员办签署“不同意”,并简要注明原因;
  (四)申请使用的资金不符合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专员办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情况,签署应拨付资金额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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