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
广州分局在境外开立外币清算帐户的批复
(汇复[2000]3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分局广州汇报[2000]119号《关于在香港金城银行开立外币清算帐户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银复[2000]65号《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的批复》有关规定,同意你分局在香港金城银行开立外币票据清算港币往来帐户。
二、港币清算帐户的收支范围:收入为参加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的粤方向香港付款行提示并通过代理行代收的支票款项以及隔夜拆放的投资收益;支出仅限于同业资金头寸调拨及其相关的业务费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