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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 由部拨款支持开展的科技项目应纳入部科技计划,统一登记、管理。
  2、 部科技主管部门与有关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等做好协调,保证科技项目重点围绕部的职能实施,并与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不重复。
  3、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项目承担单位与部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项目负责人的竞聘,做好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三、项目确定

  第七条 部下达的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受委托承担单位组织竞聘产生项目候选负责人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部审定。公开竞争的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由申请人根据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编写项目立项建议书报部审定。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各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委托有关专家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论证、审查项目候选负责人(或项目申请人)资质情况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论证、审查意见。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人)根据批复意见,编制项目详细执行方案,与部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布项目参加人员的招聘通知,并会同有关领域专家组共同确定聘用人员,组织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以前上报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向部汇报进展情况。在项目执行中期,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领域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报告,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其成果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各领域专家组须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对已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作出评估和检查,提出意见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重点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员及负责人进行调整。
  对执行情况优秀的一般项目和自由探索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逐步将其升级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要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部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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